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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征求意见强调“受托”意义厘清边界以正权责

    发布时间:2023-04-02 10:42:15 来源:乐鱼体育差不多的 作者:leyu乐鱼网站 阅读 73

      近期银保监会信托部下发《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现有的分类标准予以更改优化,与国际分类标准对接,更为重要的是,指明行业转型方向,坚定信托公司创新转型决心,促进信托公司加快回归本源。

      近年来,信托业务存在业务边界不清、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因这些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也越积越多,亟需调整信托业务分类以有效发挥信托制度优势、行业优势。

      《意见稿》首次提出了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作为分类维度的整体分类框架。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作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将划分为三类: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意见稿》定义,资产管理信托是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金融服务的自益信托业务,坚持私募定位,属于私募资产管理服务,区别于为融资方创设融资工具并为其募集资金的私募投行服务。

      从事这类类信托业务时,信托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来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落实净值化管理。信托计划投资者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在信托关系中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

      其二,权益类资产管理信托,是指信托计划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其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信托,是指信托计划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其四,混合类资产管理信托,是指信托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意见稿》明确了资产管理信托是自益信托业务,也就是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资产服务信托则不同,可以为自益信托(家族信托除外),也可以是他益信托。

      资产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托管、风险隔离、风险处置、财富规划和代际传承等专业信托服务。

      此类信托业务不涉及募集资金行为,不得在信托项下开展负债业务,不得以受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不得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

      第一类,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提供会计估值、资金清算、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的信托业务。按照信托财产和服务类型分为5类:涉众性社会资金受托服务信托;资管产品受托服务信托;债券担保品受托服务信托;企业/职业年金受托服务信托;其他行政管理资产服务信托。

      第二类,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特定目的载体提供受托服务,按照基础资产类型和服务对象分为4类: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企业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受托服务信托;其他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

      第三类,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面临债务危机、处于重组或破产过程中的企业委托,提高风险处置效率。按照风险处置方式分为2类: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与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

      第四类,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为居民、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提供的信托服务,按照服务内容及对象不同分为5类,包括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遗嘱信托、特殊需要信托及其他财富管理信托。其中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得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为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除此之外的其他财富管理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500万元。

      此类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其信托财产及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信托法》第六十条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慈善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意见稿》将公益与慈善信托并列,是从目的和投向上与资产服务、资产管理相区分,严格限制信托财产及收益的使用目的,防止产生套利空间。

      按照《意见稿》要求,信托公司应对各项存续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制定存量业务整改计划。对于基于信托关系开展的私募基金管理等业务,按照严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对于其他不符合分类要求的信托业务,在资产管理信托项下单设待整改信托业务一类,将相关业务归入此类别,按照业务特点有序实施整改。

      信托公司应按照信托业务新分类要求设定信托业务边界,严禁新增通道业务和非标资金池业务,坚持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不得以私募基金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

      近年来,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持续发展,业务形式不断创新,但现行信托业务分类体系已运行多年,与信托业回归本源、转型发展的需求已不相适应,存在分类维度多元、业务边界不清、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

      目前所采取的不同的分类标准下就不存在大量交叉内容。而此前信托业务按照不同的分类维度分为资金信托和服务信托、融资类、投资类和事务管理类等,各种分类之间存在大量交叉和部分名实不符的情况,不利于行业发展和监管进行风险把控。

      2020年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曾发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应资管新规的要求,推动资金信托回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私募资管产品本源,控制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信托融资规模,严格限制通道类业务,严守风险底线,统一资管市场的监管规则并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但在《暂行办法》下,信托业的管理并没有摆脱标与非标之间的争夺,繁复的分类模式也对投资人权益制约,权责划分不明。

      以投融资项目为例,以信托名义进行融资向市场销售产品,但在事前、事中、事后均严重缺乏信批监管,在资管新规下的“打破刚兑”意识,反而成为了让投资认承担管理风险、违规风险的理由。归根而言,这类现象仍然是基于产品管理、分类以及监管上存在空隙所导致。

      也因此,此次带着全新分类方式而来的《意见稿》,意味着目前现有的信托体系将发生重大变化,融资类信托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传统套利的信托业务也将逐步被替代,更关系到监管方式的变化,也就是说后续将有多部细则进行随之修正。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底,融资类信托规模降至3.58万亿元,比上年末压缩了1.28万亿元,降幅高达26.28%;占比降至17.43%,比上年末下降了6.28个百分点,规模与占比的年度降幅均为近年来最大。与2019年峰值相比,两年间融资类信托规模总计压降了2.25万亿元,降幅总计达38.60%,占比总计回落了9.57个百分点,压降成效显著。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