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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万字实操手册:中国各交易所IPO业务详解

    发布时间:2023-03-24 10:52:52 来源:乐鱼体育差不多的 作者:leyu乐鱼网站 阅读 72

      1990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并于同年12月19日正式开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同年12月1日开业。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正式建立

      2000年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成立,全资有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三家附属公司

      2003年10月,党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确定了“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的战略理念

      2004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也称为“国九条”,提出九条有关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资本市场的原则性意见,首次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确立了发展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战略方向。

      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开启,股份分置改革解决了主板全流通的问题,中国资本市场发生转折性变化

      2012年,香港交易所成为首家获批在内地上海设立数据站的交易所,可为内地市场直接提供最新港股报价

      2020年实施的新《证券法》,对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确认,将我国资本市场从1个层级升级为了三个层级,即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中的第96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第97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以根据证券品种、行业特点、公司规模等因素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第98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1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发布,强调“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提高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

      从企业数量和规模上来区分,常用金字塔来形容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塔基,区域性市场、场外市场,但其拥有和服务着最海量的中小微企业;新三板为塔中,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场内市场,服务广大的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承担承上启下的重任;京沪深三交易所为塔尖,服务企业相对较少,但企业相对已很成熟。如果根据市场的重要性来看,又是一个倒金字塔结构,塔尖对我国经济的重要性最大。

      2、深交所主板所包含的中小板,中小板开市时间2004年5月,属于主板市场的一部分,发行规模相对主板较小,企业均在深交所上市,也是一板市场,股票代码以002开头

      2、股票类型包括蓝筹股(恒生指数成分股,这类股票普遍具有行业代表性、流通量高、财务状况良好、盈利稳定且派息固定);国企股(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到香港上市的中国大陆国有企业,即H股);红筹股(在香港上市,但由中资企业直接控制或持有三成半股权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份)

      1、主要服务具有硬科技(如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设备等)的企业

      一是要考虑不同交易所估值水平。估值水平决定了企业一次性募资的多少,对于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以及高成长行业和新兴行业的企业,境外市场往往能给予较高的估值;对于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司而言,国内A股市场最大的优势在于市场估值的整体水平相对国际主要市场偏高,这是国内的资金环境、监管环境、投资者构成等因素造成的,短期内这一格局仍会维持

      二是要统筹考虑上市成本,上市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上市费用,其中,时间成本上,海外市场具有明显的优势。由于海外资本市场制度相对成熟,审批机构运作透明、高效,而且独立于其他政府行政部门,上市时效要优于境内。上市费用上,国内中介机构的收费相对较低,不过实际上如果加上一家公司走完A股整个上市的过程,其付出的费用可能远远不止其可以公开的材料中列出的那些数据

      一是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拥有的业务之间有较强相似或相关性,或者之间有上下游关系或关联交易,根据整体上市的要求,需要对这些业务进行重组整合,纳入拟上市主体

      二是选择上市主体时,将历史沿革规范、股权清晰、资产规模大、盈利能力强的公司确定为上市主体,并以此为核心构建上市架构

      三是上市主体整合其它业务的方式包括:上市主体收购被重组方股权;上市主体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上市主体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上市主体进行增资;上市主体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四是如果公司实际控制人经营的多项业务之间互不相关,既没有业务的相似性,相互之间也没有经常性的交易,可以考虑不纳入一个上市主体

      五是除了非经营性资产可以按照市场化方式合理剥离外,不能背离整体上市的原则,不能以某项业务盈利能力不强或者不是主业为由,将相近相似、相关联的业务剥离

      上市主体的选择应该有利于消除同业竞争、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保持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一是人员独立。企业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必须完全独立。董事长原则上不应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得在股东单位领取薪水;财务人员不能在关联公司兼职

      二是资产独立。企业应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企业改制时,主要由企业使用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必须全部进入发行上市主体。企业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的比例不能过高;企业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提供担保

      三是财务独立。企业应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得与其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企业的财务决策和资金使用不受控股股东干预

      四是机构独立。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企业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五是业务独立。企业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属于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具备独立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不应超过相应比例;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不能超过规定比例,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应存在同业竞争

      上市主体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上市主体最近三年不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应的任职要求。上市主体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在重组中应剥离非经营资产和不良资产,明确进入股份公司与未进入股份公司资产的产权关系,使得股份公司资产结构、股权结构规范合理

      上市主体的选择应使其经营业绩具有连续性和持续盈利能力,内控规范健全,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并且符合财务方面的发行条件

      最为关键的是应确定决策者(一般是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决策者确定中介机构、拍板上市方案,并在关键时刻统领大局。此外,还应注意上市过程关系网的建立与维护,如当地证监局、金融办、证监会审核人员等);总协调人(一般是公司董秘,董秘在监管部门与公司董事会之间发挥着“上传下达”的沟通作用,平时的工作包括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以及和监管部门的沟通等。因此,公司对董秘的要求相对较为严格,既需要有法律、财务、管理相关方面的知识,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财务负责人(拟上市公司的财务基础往往较为薄弱,而财务恰恰是中后期工作量最大、最为复杂的工作)

      券商在上市过程中,主要负责协助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和设立股份公司,根据《保荐人调查工作准则》要求对公司尽调,对公司管理层进行上市辅导和培训,帮助发行人完善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制作相关材料并出具保荐报告,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回复证监会审核反馈意见,负责承销、组织路演、询价、定价等工作,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后进行持续督导。有鉴于此,证券公司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二是在审批阶段,担任上市过程的保荐机构,在这一环节核心是获取批文,建立保荐代表人为核心的项目组,在综合基本事实和各方专业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协调各方进度,发现、解决问题,指导、协助、保荐企业向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完成整个审核工作

      三是在发行环节,担任企业的主承销商,该环节核心是充分挖掘公司价值并获得资本市场认可,证券公司在发行环节以其资本市场部门为核心,通过路演、沟通、包销、代销等手段,向资本市场推介拟上市公司

      律师在上市过程中,主要负责指导改制重组及股份公司的设立变更,对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协助规范、调整和完善,对发行主体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资产、独立性、税务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协助和指导发行人起草相关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对有关申请文件提供鉴证意见

      主要承担有关审计和验资的工作,主要负责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负责企业资本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负责企业内部控制鉴证并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对发行人主要税种纳税以及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财务会计事项提供专项意见,对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报表的差异出具专项意见,提供与上市有关的财务会计咨询服务

      为了更好地了解上市申请人的业务,并协助起草一份准确而有意义的招股说明书,保荐人、其法律顾问和上市申请人的法律顾问会同时对上市申请人的法律、业务和财务方面进行了广泛的审查。这通常需要审查所有重要合同、政府授权和其他文件。此外,双方还与上市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申报会计师进行了一系列讨论,明确后续工作重点

      在上市之前的一轮私募股权融资,目的是帮助企业获得所需资本迅速发展企业,优化战略,扩大规模,增长利润,为日后的IPO进行充分的准备,并以充足的资本等待进入市场的最好时机,这样在上市的时候企业就会以更高的价格出售公司股份,在出售相同股份的情况下,也就可以融到更多的资本用于后续的发展。在一个优秀的私募基金的帮助下,企业在上市的时候的股价要远远高于没有私募融资的情况下的股价

      股改的目标是为了满足企业上市的条件和要求,股改的过程中要做到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保证公司的独立运营,规范运作,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针对企业的现状,来设计实现多赢的改制方案,降低上市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能够持续盈利,从财务会计信息来看,盈利要体现在收入的结构组成及增减变动、毛利率的构成及各期增减、利润来源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等:

      一是侧重关注公司自身经营的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内部要素(核心业务、核心技术、主要产品及用途等)

      二是关注公司经营所处环境看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外部因素(所处行业环境、行业中所处地位、市场空间、公司竞争特点及产品销售情况、主要消费群体等)

      四是公司的盈利质量(包括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盈利是否主要依赖于税收优惠、政府补充等非经常性损益,客户和供应商的集中度情况,以及是否对重大客户和供应商存在依赖性)

      二是销售循环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流程是否规范,单据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清晰可验证。这些是确认收入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上市审计中对收入的关注重点

      四是收入的完整性,即所有收入是否均开票入账,对大量现金收入的情况,是否有专门内部控制进行管理

      五是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政策。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发生的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发生的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六是关注销售的季节性,产品的销售区域和对象,企业的行业地位及竞争对手,结合行业变化、新客户开发、新产品研发等情况,确定各期收入波动趋势是否与行业淡旺季一致,收入的变动与行业发展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

      七是企业的销售网络情况及主要经销商的资金实力,所经销产品对外销售和回款等情况,企业的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增长关系

      一是应关注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规范,核算政策是否一致:拟改制上市的企业,往往成本核算较为混乱。对历史遗留问题,一般可采取如下方法处理:对存货采用实地盘点核实数量,用最近购进存货的单价或市场价作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的单价,参考企业的历史成本,结合技术人员的测算作为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的估计单价。问题解决之后,着手建立健全存货与成本内部控制体系以及成本核算体系

      三是要对于成本费用的结构和趋势的波动,应有合理的解释。在材料采购方面,应关注原材料采购模式,供应商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是否规范,采购发票是否规范

      一是对于税收优惠,应首先关注其合法性,税收优惠是否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符,税收优惠有没有正式的批准文件。对于税收优惠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根据证监会保荐代表人培训提供的审核政策说明,寻找不同解决办法

      五是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的核算内容,关注大额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关联方占用资金、变相的资金拆借、隐性投资、费用挂账、或有损失、误用会计科目。关注大额“其他应付款”是否用于隐瞒收入,低估利润

      六是财务性投资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占总资产的比重,比重过高,表明企业现金充裕,上市融资的必要性不足

      现金流量反应了一个企业真实的盈利能力、偿债和支付能力,现金流量表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无法提供的更加真实有用的财务信息,更为清晰地揭示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主要关注点在于:

      一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直接关系到收入的质量及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应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模式,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进行比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要有合理解释

      在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作了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一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企业上市的一条基本原则。拟改制上市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由于存在融资、税务等多方面需求,普遍存在几套账情况,需要及时对其进行处理,将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纳入统一的一套报账体系内

      二是会计政策要保持一贯性,会计估计要合理并不得随意变更。如不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随意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随意变更收入确认方法,不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结转方法

      企业要上市,其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管理结构,具有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具体为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五大独立。尤其是业务独立方面,对关联交易的审核非常严格,要求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总体呈现下降的趋势。因此对关联交易要有完整业务流程的规范,还要证明其必要性及公允性

      一是在IPO过程中,公司整体改制,涉及业绩连续计算的问题,主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即使创业板也规定最近两年内上述内容没有变化

      二是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重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不视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但需掌握规模和时机,不同规模的重组则有运行年限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政府相关机构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越来越严格。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上市前应满足多项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年营业额、毛利润额、净利润额、资产状况、资金状况以及负债状况等。主要体现三项主要状况,即偿债能力、运营能力及盈利能力

      一是审计及评估的主体是具备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象是具备上市资格的将上市公司。审计及评估涉及的材料包括三大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固定资产的增减及台账、债券资料及债务资料、银行存款对账单等

      二是负责公司上市前审计的机构是具有拟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拟上市公司也有严格的要求

      为了适应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上市前应进行公司组织的变革。组织的具体变革是去除冗余的组织结构,建立企业欠缺的组织结构;业务的具体转型是基本具备上市的公司,主营业务保留之外对不景气的业务进行一定范围的剥离,以使公司的整体业务情况更符合上市公司的要求

      一是费用的转化。费用的确认以发票为依据,而各项费用的减损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所以,只要使某些费用不开发票而转移到收益上,那么就可以实现费用的转化了。

      二是成本的转化。把当期的可结转成本的项目变为其他不能结转成本的项目,就可以实现“节省”成本的作用。

      三是收入的转化。将收入总额在多种收入项目间进行调节,把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变为主营业务收入,必然会突出主业的业绩。

      四是收入、费用和成本的虚拟增减。可以通过会计科目的调整,采取突出收入,降低费用成本等方法达到扩大企业利润的目的。

      五是负债的转化。拟上市公司的负债不能超过一定的限额,而且公司必须在最近三年一直保持盈利,那么负债就不能比利润多,所以达不到三年连续盈利的企业就会采取减少负债的手段达到目的

      六是扩充交易的虚拟实力。编造虚拟交易次数较多、交易规模较大的“事实”,使审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等相信企业具有一定的上市实力并且具备一定的上市资格

      股份制公司设立以后,就开始进入辅导阶段,股份公司设立后应由券商对其进行上市前辅导,同时报证监会下属地方证监局的备案。辅导总体目标是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辅导验收合格后才能申报材料

      根据上市主体选择的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或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报批审核流程

      发行人在指定报刊、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组织路演,通过询价程序确定发行价格,按照发行方案发行股票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目前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不得公开发行。发行人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与预先披露、发行部初审、发审委审核、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是材料预审。发行审核相关处室各指定一名法律背景和财务背景的预审员,分别负责对非财务部分和财务部分的材料进行预审

      四是预披露更新。反馈意见已经按照回复、财务资料未过有效期,且需征求意见的相关政府部门无异议的,将安排预先披露更新

      反馈会后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见面会。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相关负责人、相关监管处室负责人等

      反馈意见已按要求回复、财务资料未过有效期、且需征求意见的相关政府部门无异议的,将安排预先披露更新。对于具备条件的项目,发行监管部将通知保荐机构报送发

      审会材料和用于更新的预先披露材料,并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安排预先披露更新,以及按受理顺序安排初审会

      1、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初审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发行监管部相关负责人、相关监管处室负责人、审核人员以及发审委委员(按小组)参加

      2、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人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初审工作的总结,履行内部程序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发审会

      3、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并书面告知保荐机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以及做好上发审会的准备工作。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行人尚有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2、每届发审委成立时,均按照委员所属专业划分为若干审核小组,按照工作量安排个小组一次参加初审会和发审会,个组中委员个人存在需要回避事项的,按照程序安排其他委员替补。发审委通过开展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发审委委员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会前需撰写工作底稿,会议全程录音

      3、发审会召开5天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首发发审会由审核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委员发表审核意见,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各2名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聆询时间不超过45分钟,聆询结束后由委员投票表决。发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问题的,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后告知保荐机构

      4、保荐机构收到发审委审核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回复。综合处收到审核意见回复材料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对回复材料进行审核并履行内部程序

      发行人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行封卷工作,即将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工作在按要求回复发审委意见后进行。如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回复,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行封卷

      会后事项是指发行人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发生会后事项的需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综合处提交会后事项材料,综合处接收相关材料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人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按照会后事项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如申请文件没有封卷,则会后事项与封卷可同时进行

      2、封卷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将进行核准批文的下发工作。发行人领取核准发行批文后,无重大会后事项或已履行完会后事项程序的,可按相关规定启动招股说明书刊登工作

      1、发行审核过程中,证监会还根据特殊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是否同意其发行股票的意见

      2、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发行审核工作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沪、深两家交易所的服务功能,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首发审核工作整体按西部企业优先,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拟上市企业审核进度的原则实施。同时,依据上述原则,并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情况,对具备条件进入后续审核环节的企业按受理顺序顺次安排审核进度计划

      3、发行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按相关规定执行。审核过程中收到举报材料的,依程序处理

      5、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6、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报告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3、发行人向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承诺函。但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且受让方承继不转让股份的义务;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挽救公司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经上述承诺主体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三)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获交易所统一后,发行人应于其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如下文件:

      上述文件应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交易所统一,不得擅自披露与上市有关的信息

      5、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10%以上

      6、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9、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3、发行人向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承诺函。但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且受让方承继不转让股份的义务;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挽救公司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经上述承诺主体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1、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均通过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办理。发行人应当通过保荐人以电子文档形式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上交所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上交所受理的,发行人于受理当日在上交所网站等指定渠道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

      2、交易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将上传工作底稿及验证版招股说明书,供监管备查

      1、上交所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及保荐人应及时、逐项回复本所问询。审核问询可多轮进行

      2、首轮问询发出前,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首轮问询发出后,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如确需当面沟通的,可通过发行上市审核系统预约

      4、上交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上交所审核问询,以及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要求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1、上市委召开会议对上交所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与会委员就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提出审议意见。上市委员会可以要求对发行人代表及其保荐人进行现场问询。上市委员会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上市的审议意见

      2、发行人存在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待进一步核实,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会议合议,上市委员会可以对该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2个月

      1、上交所结合上市委审议意见,出具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上交所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本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5、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发行后股本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3000万股份,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1、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2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20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且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可信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1、深交所收到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文件不符合深交所要求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补正

      2、交易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将上传工作底稿及验证版招股说明书,供监管备查

      1、深交所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及保荐人应及时、逐项回复深交所问询。需要再次问询的,在收到回复后10个工作日内发出

      2、深交所审核机构在3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其中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交易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

      1、上市委召开会议对深交所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与会委员就审核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核意见,提出审议意见。上市委员会可以要求对发行人代表及其保荐人进行现场问询。上市委员会通过合议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

      2、发行人存在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待进一步核实,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经会议合议,上市委员会可以对该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2个月

      1、深交所结合上市委审议意见,出具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深交所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深交所进一步问询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5、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发行后股本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3000万股份,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4、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8]21号)等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其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3、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科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1、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均通过本所审核系统办理。发行人通过保荐机构以电子文档形式向本所提交申请文件。北交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当日,招股说明书等预先披露文件在北交所网站披露

      2、北交所受理后仅做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保荐机构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在12个月内累计2次被不予受理的,自第2次收到本所不予受理通知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报送新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1、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北交所审核机构通过审核系统发出首轮问询。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逐项回复审核问询事项。审核问询可多轮进行

      2、首轮问询发出前,发行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静默期)。首轮问询发出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可与本所审核机构进行沟通;确需当面沟通的,应当预约

      1、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对申请文件和审核机构的审核报告进行审议,通过合议形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时要求对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进行现场问询的,发行人代表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到会接受问询,回答参会委员提出的问题

      2、北交所结合上市委员会审议意见,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3、北交所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但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以及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暂缓审议、处理会后事项、实施现场检查、实施现场督导、要求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情形,不计算在前述时限内

      1、北交所审核通过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1、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通过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等方式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不予注册/撤销注册。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人依照规定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6、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1、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2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的收益率不低于8%,或者最近1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2、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正

      3、预计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2年研发投入合计站最近2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企业申请境外上市,需要满足如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符合我国有关境外直接上市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二是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立项的规定。三是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四是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为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五是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六是满足证券会的其他规定条件。满足上述条件并完成相应审批手续后,进入香港交易所进行上市,具体流程如下:

      1、上市委员会审阅新上市申请,确定申请人是否适合进行首次公开招股。上市委员会的职能主要包括上市审核职能;上市审查并监督上市部工作;批准新股上市申请以及规则豁免申请;通过、更改或修改上市部以及上市委员会的决定;提供政策谘询,批示重要政策及《上市规则》修订

      聆讯结束上市申请获得批准之后,发行人与保荐团队、财经公关予以配合开始股票发行宣传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向准投资者介绍公司的业绩、产品、发展方向、投资价值,并且回答投资者相关问题等

      香港IPO公开发行股份的分配包括“国际配售”和“公开认购”两个部分,并根据回拨机制及股份重新分配机制予以适当调整,通常分别占最终总新股发行数量的90%和10%左右。但该不固定,有回拨机制。当公开发售的认购总量达到初始发行量的一定倍数时,会进行回拨。

      许多公司在香港IPO上市的同时选择引入基石投资者。基石投资者一般是指上市申请人在首次公开招股时,将部分股份优先配售予若干投资者。

      招股结束后7天前后,公司会通过港交所发布配售结果,确定最终定价多少、公开发售认购超额倍数、国配部分超额倍数等信息

      即场外交易,没有通过港交所交易系统撮合,直接在券商内部系统实现报价撮合的交易。于新股上市前一个交易日,收盘后进行。

      暗盘交易时间为中签日的16:15 ~18:30(如果是半日市,则暗盘交易时间是14:15-16:30)。暗盘的目的是给投资者再一次选择的机会。部分新股不会有暗盘交易,部分券商也可能不支持暗盘交易

      成功定价及分配股份予机构投资者和散户后,公司股份便会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及进行买卖。在公司上市之后,股票价格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产生波动。承销团通常会指定的某一个或多个承销商作为“稳定市场经纪人”负责在公司股价低于IPO的价格时买入公司股票来维护上市之后一段既定时间内股价表现的稳定

      1、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而在该段期间,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佔盈利不得低于3500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佔盈利亦不得低于4500万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

      1、申请上市的新申请人或其集团此等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从经营业务所得的淨现金流入总额必须最少达3,000万港元

      3、基于本交易所信纳的理由,有可能接纳准新申请人不足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期,亦有可能豁免遵守或更改,即使本交易所接纳不足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申请人仍须在该较短的营业纪录期内符合3,000万港元的现金流量规定

      1、申请人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拥有权及控制权以及必须维持不变

      2、申请人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管理层必须大致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