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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能投: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管理制度(2022年6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3-03-25 12:15:31 来源:乐鱼体育差不多的 作者:leyu乐鱼网站 阅读 89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管理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敏感信息管理指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对各部室、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防止敏感信息的提前泄露,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 各部门应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负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敏感信息进行具体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主要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第五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 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标准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秘书通知董事会。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发现交易金额达到以下额度的,应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报告,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根据信息情况上报董事会: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经营性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4.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对其他交易事项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变化,应履行报告义务;各子公司发生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变化,应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条 各经营单位、各职能部门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严格遵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及董事会秘书审核及备案。第九条 有关知情人员、部门和公司对前述所列敏感事项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要求的执行。